屏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8
根据《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各级政府对社会各界、各类企业提供适合外商投资的开发项目,经论证被采纳列入招商项目库的,要按照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总额大小给予奖励。对引进新批外商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境内外团体、办事机构、社会各界人士,项目取得成功并如数到位注册资本的,按到资额的一定比例折算人民币给予奖励。为此,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奖励标准
l、提供适合外商投资项目的奖励标准:
(1)嘎目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提供项目建议书的奖励300元民币,提供可研报告的奖励1500元人民币;
(2)项目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提供项目建议书的奖励400元人民币,提供可研报告的奖励2000元人民币;
(3)项目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提供项目建议书的奖励500元人民币,提供可研报告的奖励3000元人民币。
2、引进外商投资项目的奖励标准:
(1)实际到位资本金金额500万美元以上,l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按到资额0.3%奖励;
(2)实际到位资本金金额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按到资额0.4%奖励;
(3)实际到位资本金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按到资额0.5%奖励;
(4)引进高新技术项目或世界500强大公司项目的,在同档奖励基础上增加0.1%。
二、奖励对象
1、提供符合我市投资导向,适合外商投资的鼓励奖类、允许类开发项目,经论证被采纳列入招商项目库的社会各界人士、各类企业。
2、引荐外商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项目获批准取得证照,并如数到位注册资本的境内外团体、办事机构、社会各界人士。
三、申请奖励程序
1、提供适合外资投资项目者,要向市或县(市、区)、开发区计委提供一套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计委初审确认后,提出名单,报同级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2、利用外资的引荐人引荐外资前,应到市或县(市、区)、开发区外资办(外经局或招商局)领取“宁德市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表”,办理登记手续,一个项目原则上只发一份登记表,外资办要建立跟踪管理制度。
3、奖励对象在外资投资金额实际到位后,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外资办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宁德市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表;
(2)外商出具认定引荐人的证明;
(3)中国注册会计师签署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并附银行、工商部门的入资凭证;
(4)团体、单位、机构注册登记的营业证件和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如果是实物投资或无形资产(商标、专利等)投资,还应提供有权估价部门提供的估价证明。
以上材料由申请人提交市(县、区)、开发区的外资办(尚未成立外资办的由外经局或招商局受理)初审,报同级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4、外资实际到位资本金金额的计算,以验资报告为准,验资报告未体现美元时,按资金到位当曰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美元。奖励金按奖励比例计算为美元,并参照资本金的汇率折算方法折算为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
5、对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含l000美元)的项目,到资50%以上(含50%)的,可以按实际到资额申请领取首期奖励金,但奖励档次以到资额的相应奖励标准计算奖励金。
6、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金的,要追回资金,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四、奖励金的来源
各级政府每年根据招商引资实际情况,安排项目开发、招商引资奖励专项经费。
五、奖励金的发放
奖励金发放按谁受益谁负责发放的原则,县(市、区)政府负责兑现县(市、区)的项目、引资奖励金;市政府负责兑现市本级的项目、引资奖励金。奖励金的发放对象及金额的确定,由各界级外资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研究一次,财政部门根据研究意见确保及时、足额兑现。
六、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进重大项目和资金中表现突出的予以奖励
奖励标准为:引进外资项目并到资200万美元以上,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引进外资项目并到资达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人民币,引进外资项目并到资l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00元人民币。
七、本“实施细则”具体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外资办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其它本市有关招商引资奖励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相符合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