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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9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有利于并吸引更多县外、境外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特制定本规定:

一、强化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服务

(一)县政府成立招商引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其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全权负责协调和处理外来投资企业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定期检查各行政机关服务承诺的落实。

(二)推行首问责任制。任何部门和单位的任何人,在接触到前来联系投资事宜的投资者时,都要给予热情的服务,第一个接待人员必须负责地将投资者引荐给能够办理投资者要求事项的单位和有关人员。

(三)各管理机关对外来投资者的投资事宜要作出优质、高效服务的具体承诺。

(四)切实保障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各职能部门凡到外来投资企业检查工作,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县长批准后方可进行,任何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干扰外来投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对外来投资者,县政府将发给《外商证》。未经批准,不得对持有《外商证》的外来投资者进行人身、车辆、住宿检查。

(六)外来投资企业凭《外来投资企业证书》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七)严禁向外来投资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强拉广告,以及强制订购报刊,甚至无偿占用企业的财物,严禁单位、个人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八)任何部门不得强制外来投资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性服务,使用其指定经销的商品。涉及消防、技防、环保、卫生、供电、供水、防雷等需进行审批或验收的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施工安装及相关的设备、商品采购,一律由外来投资者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安装,自主选购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用品。

二、给予外来投资企业税收减免优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发[1999]13号文之规定,在我县兴办的生产性外来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由县财政继续扶持,扶持额度为外商企业当年上缴所得税构成地方财政收入的50%,该款仅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发展生产。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闽政办函[2003]20号文之规定,在我县投资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不含水电开发项目)。

(三)经有权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投资项目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凡在我县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含内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允许固定资产加速计提折旧。

三、凡在我县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予以减免属我县征收的各项规费。

一次性征收的规费按低限的30%收取,经常性征收的规费,第一年免征,第二年至第五年按低限的30%征收,第六年开始按低限的50%收取。

四、对外来投资企业用地、用电、用水实行优惠

(一)对在我县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原则上按成本价出让项目用地。

(二)凡符合下列五类条件之一的生产性项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基准地价的70%出让项目用地。

1、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

2、年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

3、年缴纳税收300万元以上;

4、经有权部门认定为高科技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

5、单个企业就业人数超过800人。

(三)凡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用电大户和符合上述第2条的五类项目,每年丰水期(3月份至9月份)可以享受元/千瓦时的优惠电价。其它月份为枯水期,用电价为元/千瓦时。

(四)我县普通工业用电按元/千瓦时计价。

(五)凡到我县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免收水、电增容费。

五、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

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给予招商有功人员按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实际到资额的3‰奖励,奖金最高限额为30万元。奖金由引资者提出申请,投资者予以确认,经县利用外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县长审批后,县财政局一次性拨付。

六、其它优惠

(一)鼓励外来投资者参与国家、集体企业改革,我县现有的企业可直接售卖给外来投资者或向其出让股权。

(二)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的企业,包括外来投资者改造的老企业、外来投资者购买股权的国有企业,外来投资者除按合同规定比例分配利润外,在投产后的三年内,我县合作方所得的利润让利10%。

(三)外来投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工的子女入学条件和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四)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其车辆免收本县路桥费。

七、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周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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